索 引 号: | 000550678/2024-00001 | 主题分类: | 政务信息 | 发布机构: | 黄土庄镇 |
发文日期: | 2024-01-03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黄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廊三黄罚决【2023】2号 |
黄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廊三黄罚决【2023】2号 | ||||
发布机构:黄土庄镇 发布日期:2024-01-03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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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三黄罚决〔2023〕2号 单位:三河市驰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法人:唐飞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1082MACHE7X348,地址: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东京哈公路北,联系电话:15097600000。 根据村民举报,本机关于2023年6月11日对你(单位)随意倾倒、抛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在黄土庄镇黄土庄村村南随意倾倒、抛洒建筑垃圾。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。”的规定。有关事实有 检查(勘验)笔录、现场照片、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。现依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。和《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九十四:具体基准:(一)随意倾倒、抛撒建筑垃圾1车或堆放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,视为情节较轻,给予警告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 (二)随意倾倒、抛撒建筑垃圾2—5车或堆放建筑垃圾501—1000立方米以下的,视为情节一般,给予警告,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。 (三)随意倾倒、抛撒建筑垃圾5车以上或堆放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上的,视为情节严重,给予警告,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 处以伍仟元整的罚款。 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 收款银行: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 户名: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:913000010007850030 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(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,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)向(三河市人民政府)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(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,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)直接向 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罚没许可证编号:罚证字第06090045号
黄土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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